
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中违反规定的,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,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,依法采取警示\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\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\撤消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..
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,按照<证券法>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.即:"没收违法所得.暂时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,并处于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.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."
从这里可以看出,尤其是在金融方面的立法,是非常不健全的,说的和不说一样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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